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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网“保住了”?背后的博弈是什么

景来律师 2024-03-07


来源丨赤焰新闻

转自丨烟语法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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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裁判文书网的“去留”问题,终于尘埃落定。1月14日,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,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,最高法院要求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,具有法治引领、教育、警示作用的文书,都应当上网;最高人民法院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书,要更多地上网;上网文书数量应当保持相当规模,并应当覆盖各审判领域、多种案件类型。

 

他同时表示,同时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力度,更优更实为司法审判优质高效服务,为社会公众学法、专家学者科研、律师办案服务。

 

最近一个多月来,裁判文书网的存续,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。

 

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法于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,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。

 


2013年7月1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,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。同年11月最高法发布规定:2014年1月1日起,除四种特殊情形外,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。2015年6月底起,全国31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三级法院,已全部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,即案件类型全覆盖、法院全覆盖。

 

经过10年扩容,中国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裁判文书1.3亿余篇,不仅成为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库,也被视为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公开取得的标志性成就之一。

 

然而,近一个多月来,裁判文书网却传出“烂尾”的质疑,甚至有官方声音闪烁其间。

 

首先,在2023年12月,媒体报道称,有文件显示最高法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,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;同时也在同步筹建“人民法院案例库”,供各级法院、广大法官使用,并适时、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,供社会公众使用。

 

报道同时称,从2023年8月开始,各地法院已开始要求判决文书原则上不公开不上网,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等也开始大量下线。

 

传闻数日后,最高法于去年12月22日首次明确回应:自2021年以来,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,但从未“叫停”过文书上网。未来裁判文书公开将形成“两库一网”格局。其中,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外公开,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供法院系统内部用于司法大数据分析。

 

但该答问文章中同时称,案例库“要向包括专家学者、律师、当事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”。这一表述,对于最广泛的“普通人”,并未提及。

 

该答问还特别强调:“公开”与“公布”不能划等号,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。这也让今后公布裁判文书的数量多寡,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。

 

上述两个信息,也成为首次回应留下的争议点。公众不免担忧,即使网站保住,司法文书公开力度将被“打折扣”。

 

那么,在裁判文书公开长达十年,已经取得巨大社会效益的现状下,为何官方流露出争议性表述、甚至传出“叫停”之声?

 

不言而喻,倘若文书公开程度“打折扣”,必然有部分“获益群体”从中推动。

 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何海波此前表示,之所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现在并不受所有人欢迎,是因为现今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利益设计上,并不是所有人均可从中获益。

 

何海波分析说,站在法官的角度,将裁判文书上传是司法工作之外的额外工作,一些裁判文书中的微小瑕疵可能被公众无限放大,此外,对于哪些文书可以公开,也存在责任不明的问题;对于当事人,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,无论是官司打赢了还是打输了,都有相当比例不愿意公开;此外,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需要充分维护,但目前对于维护的尺度在哪,边界不明晰,这也会给裁判文书公开带来不可测的压力。

 

就何海波的分析而言,倘若只是法官工作量、当事人隐私两项原因,则不难解决:对于前者,增加一点人手,分担简易上传的工作,从取得的社会效益而言,明显是值得的;当事人隐私问题,则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。

 

而更根本的问题则是:试想,将法官的工作成果,公布在互联网的“众目睽睽”之下,受到大众的监督,谁敢草率怠慢?

 

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之后,司法权完全在阳光下运行,法官等人员暗箱操作、权力寻租的腐败空间,大幅度缩小。另一方面,对法官审理案件的专业水平,也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 

曾有法官接受采访时坦陈,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,他在书写裁判文书时反复推敲,说理清楚透彻,力争做到“辨法析理、胜败皆明”。

 

可想而知,这才是裁判文书网何去何从,背后的真正博弈。

 

综上所述,公开判决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、监督司法活动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。因此,我们应该坚持裁判文书的公开原则,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。

 

同时,我们也应该加强司法制度建设,提高司法公信力,让公众更加信任和尊重司法制度。只有这样,我们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,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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